網路交易契約規範明年元旦上路
【文/倪慈緯】2010/7/2 下午 06:34:52
經濟部商業司司長葉雲龍表示,目前已經完成「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的研擬,新法並確定於100年1月1日正式上路,此次發布14點應記載事項與8點不得記載事項,將以商業司主管的零售業所從事的網路交易行為為規範對象,針對網路上最常出現的網路交易糾紛如標錯價事件、超量下單等問題進行規制,不過如日前才發生順怡旅行社日前發生網路錯標事件,由於旅行社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,所以不在這項行政法條的規範對象之列。
去年6、7月戴爾(Dell)兩次標錯價事件,引起政府機關如消保會、經濟部等主管機關的注意,消保會決議請經濟部商業司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「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,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。」制定「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以因應日益增加的網路交易爭端。
經濟部商業司司長葉雲龍表示,目前已經完成網路交易契約規範的研擬,新法並確定於100年1月1日正式上路,此次發布14點應記載事項與8點不得記載事項,將以商業司主管的零售業所從事的網路交易行為為規範對象,針對網路上最常出現的網路交易糾紛如標錯價事件、超量下單等問題進行規制,不過如順怡旅行社日前才發生的網路錯標事件,將定價25900元的峇里島團,前天凌晨標成2900元的錯誤標價,由於旅行社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,所以不在這項行政法條的規範對象之列。
商業司科長陳威達表示,目前還有半年的宣導期,雖然還無法可管,但是他們會對違反業者提出行政指導權,請求改正,他說依照過去的經驗,只要是主管機關的要求,業者通常都會遵守,而日後一旦法案通過,就可以依據消保法第58條,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連續處罰。商業司承辦人員許美玲指出,雖然現在公告還有緩衝期,不過消費者若有疑義,還是可以請求消保官處理,或是至法院提出民事訴訟。
不過許美玲也指出,商業司雖然是Yahoo!、PChome等電子平台的主管機關,不過僅能針對企業給予規範,對於在網路平台上的賣家或部落客的個人等C2C販售行為,則不在規範之列,另外,網路平台上也有部分商品不在商業司的規範之列,如藥品的主管是衛生署。
針對標錯價問題,網路交易契約規範將可以直接規範或處罰業者,如針對消費者網路下單,企業經營者必須提供「確認機制」,而在消費者完成訂購後,除非企業經營者具備「正當理由」,可以在不含假日的兩天內拒絕消費者的下單外,視為企業經營者接受該筆訂單。若是消費者已經完成付款,則直接視為契約已經成立。
陳威達指出,所謂正當理由,如企業網路被駭,可以提出舉證外,但若是發生像去年特力屋對外宣佈被駭,但消費者對於正當理由有疑義時,可以透過公正的第三人,如軟協、資策會、電腦公會等IT相關法人向消保官申訴,若是協調不成,也可以依據消保法第17條,向法院申請仲裁。
此外,應記載事項也要求企業經營者設定個別消費者單筆訂購的數量上限,以避免發生超量下單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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